一、依據國民教育法第45條第1項規定:「學生權益之救濟,依
本法所定申訴、再申訴程序行之。」爰停止適用本要點。
二、旨揭國民中小學學生再申訴案件處理,請依教育部112年12
月1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74186A號令修正發布「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
法」辦理。
「彰化縣政府受理國民中小學學生再申訴案件處理要點」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張貼日期: 2024-10-08 13:52:58 點閱: 528 (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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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國民教育法第45條第1項規定:「學生權益之救濟,依
本法所定申訴、再申訴程序行之。」爰停止適用本要點。
二、旨揭國民中小學學生再申訴案件處理,請依教育部112年12
月1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74186A號令修正發布「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
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