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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第2條、第20條修正

類別:人會專區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3-10-24 15:34:37 點閱: 270 (另開新視窗)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科員 王翊婷
電話:04-7531443
電子信箱:winnie1104@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村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 府人給字第1120412585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教育部原函、發布令影本及修正條文各1份(共3個電子檔) (1120412585_ATTACH1.pdf 1120412585_ATTACH2.pdf 1120412585_ATTACH3.odt)

主旨: 「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第2條、第20條,業經教育部於112年10月16日以臺教人(四)字第1124202812A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教育部112年10月16日臺教人(四)字第1124202812D號函辦理。
二、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三、 檢附教育部原函、發布令影本及修正條文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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