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彰化縣政府推薦人員參加民國115年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選拔及表揚作業,請依說明事項遴薦優秀公務人員或團體參加選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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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張貼者
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6-05-14 11: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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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依據銓敘部本年5月12日部管二字第1155959023號函辦理。 |
| 二、 |
為選拔在各工作領域表現優越,且對社會、國家具有卓著貢獻之優秀公務人員與團體,激勵公務人員勇於任事,提升公共服務效能,請依下列規定辦理旨揭遴薦作業: |
| 1、 |
現職公務人員個人或團體於110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具有公務人員激勵辦法(以下簡稱激勵辦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各目事蹟之一,且個人符合同條項第1款任職年資及服務成績條件,個人及團體成員無第13條第2項消極資格規定情形者,得遴薦參選傑出貢獻獎。 |
| 2、 |
依激勵辦法第14條規定,傑出貢獻獎之選拔,應兼顧官等、職務、性別及機關別等因素,並以最近5年內未曾獲頒傑出貢獻獎者為優先;且不得以同一事蹟再獲頒傑出貢獻獎。 |
| (1) |
各機關(學校)遴薦優秀公務人員或團體,個人至多以1人為限、團體至多以1組為限。由跨機關(學校)之公務人員組成之團體,請自行協調推薦機關(學校)。 |
| (2) |
各機關(學校)遴薦優秀公務人員時,請依其具體事蹟之貢獻度,審酌官等、職務、性別等因素,擇優推薦;並請避免與本年度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人選重複,以擴大獎掖人才。 |
| (3) |
每組團體成員人數至多25名,且宜避免參選個人同時為團體成員,或同一人為2個以上團體成員之情形。 |
| (1) |
傑出貢獻獎遴薦人員及團體之具體事蹟簡介表(如附件1及附件2)之頁數,個人以4至8頁為限,團體以6至12頁為限;附件之頁數,個人以8頁為限,團體以12頁為限;團體得檢附影音佐證資料(MP4格式,不限件數,但影片長度總計至多8分鐘)。 |
| (2) |
「具體事蹟」欄位,請填110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期間之事蹟,非屬該期間者請勿填寫,並請具體說明辦理事蹟之時間點與其對國家、社會公益之貢獻性、挑戰性及創新性,如可說明與SDGs(永續發展目標)及韌性之關聯性更佳;參選個人之優良事蹟如非由個人獨立完成,請說明在該事蹟中其個人之特殊功績或具體貢獻程度;參選團體之優良事蹟如屬跨機關合作成果,請敘明組成、分工、合作情形及貢獻程度。 |
| 3、 |
得獎者名單確定前,參選個人或團體成員如有職務異動,應即通知本府;如有激勵辦法第13條第2項消極資格規定之情事者,應函請撤回遴薦或修正團體成員名單。 |
| 4、 |
請審慎查核遴薦人員、團體成員之資績條件、具體事蹟真實性及其確無所定不得獲頒傑出貢獻獎之情事。 |
| 三、 |
請將前開遴薦人員或團體之具體事蹟簡介表(Word檔及PDF檔),併同相關書面佐證資料(PDF檔)及影音資料(MP4檔)壓縮加密後,以電子郵件寄送至承辦人(yichuan@email.chcg.gov.tw,密碼請設定為函報公文之發文字號末4碼,壓縮後超過60MB,請提供檔案連結)彙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