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近期性別平等教育重要宣導事項,詳如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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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張貼者
輔導組長
張貼日期: 2026-04-28 14: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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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教育部國教署)115年4月2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55801408號函辦理。 |
| (一) |
查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下稱防治準則)第24條第4款規定,請各地方政府督導主管學校務必確認調查報告中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之均以代號呈現。 |
| (二) |
請各地方政府辦理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人員培訓及性平相關研習時,請學校及調查小組務必自行檢視調查小組組成之適法性,並請留意下列規定及相關函釋: |
| 1、 |
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第33條第2項但書規定,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應成立調查小組,且其成員應全部外聘。另依本府114年4月16日府教特字第1140135635號函說明四略以,調查校園性侵害事件、校長或教職員工對學生之性騷擾、性霸凌及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事件時,建議調查小組成員應全數延聘具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或熟稔性平法之法律專業背景人員。 |
| 2、 |
性平法第33條第3項規定,調查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成員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且其成員中具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人數,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 3、 |
防治準則第12條規定,事件管轄學校與行為人現所屬學校不同者,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 |
| 4、 |
防治準則第22條第3項前段規定,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性平會會務權責主管及承辦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 |
| 5、 |
防治準則第24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持有各級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有效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者,調查小組成員應有具備特殊教育專業者。 |
| 6、 |
另倘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及議處期間,當事人所屬學校有異動時,依本府115年1月30日府教特字第1150033845號函略以,通案原則為:學校性平會成立之調查小組,其組成依成立時恆定(包括有無行為人及被害人現所屬學校代表),不因行為人或被害人所屬學校異動(包括:畢業、離職、退休、已予停聘、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另至他校就讀或服務)而變更。 |
| (三) |
學校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倘未教示後續之申訴救濟,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規定,則該申復人仍得於收受函文後1年內提起相關救濟。 |
| (四) |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白皮書2.0」,「學校教育人員(含校長、教師、職員、運動教練等),每學年度應完成3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融入教學實務之在職進修課程」及「學校職員工,每學年應完成3小時性別平等意識相關課程」,請貴校應落實辦理,以強化學校人員推動性平教育知能。 |
| (五) |
本府於115年3月10日府教特字第1150081173號函檢送「校園性別事件防治及處理QA手冊」並業將電子檔案掛載於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gender.edu.tw/web/index.php/m7/m7_09_01_index),請各校參考運用。 |
| (六) |
為降低數位網路性暴力與剝削之情事,教育部國教署已將「網路/數位性別暴力」之相關教材與教案掛載於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心之網站https://friendlycampus.k12ea.gov.tw/Gender/36/8,提供教師下載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