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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3.13周黃彩紅教育基金會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教務處幹事

張貼日期: 2020-03-13 21:10:27 點閱: 445 (另開新視窗)


申請標準
一 清寒學生
 一 、 二 、 三年級在校學生。
 經政府機關核定為 中 低收入戶者。
 經政府機關核定為補助對象者。
 家境清寒生活困難,經導師填具具體證明事實者。
 ㄧ年級生依前半學期之學業平均 之學業平均成績須達 85 分 以上綜合表現良好,不得
有任何違反校規處分,及曠課記錄者 。
 二 三年級 生依 前 二 學期 之學業平均 成績須達 85 分以上綜合表現良好,不得
有任何違反校規處分,及曠課記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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