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5-05-27 16:30:52 點閱:17
(一) | 第一優先:中等學校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及依法取得中等學校生活科技相關合格教師證書且任教中等學校生活科技相關科目之在職專任教師。 |
(二) | 第二順位:具中等學校教師證書且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之中等學校代理、代課或兼任在職教師,「且具」報名之學分班科目任教年資(課表佐證,以年資多者優先)。 |
(三) | 第三順位:具中等學校教師證書且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之中等學校代理、代課或兼任在職教師,「未具」報名之學分班科目任教年資或未通過語言能力認證。 |
(四) | 第四順位:具特殊教育學校(班)中等學校教育階段教師證書,且任教中等學校或特殊教育學校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之在職專任教師。 |
(五) | 第五順位:具特殊教育學校(班)中等學校教育階段教師證書,且任教中等學校或特殊教育學校聘期三個月以上之代理、代課或兼任在職教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