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5-03-28 14:29:09 點閱:36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教育部國教署)臺
教國署原字第1145700841號函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商借原
則)辦理。
二、教育部國教署為辦理旨揭業務,規劃於114學年度商借公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至該署支援,工作內容及資格如
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
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12班以下之學校)之編制內專任
教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
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須熟悉文書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間:自114年8月1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
(三)服務地點:教育部國教署(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
號)。
(四)辦理業務: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五)其餘事項依商借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請有意願之教師於114年4月10日(星期四)前將簡歷表電
子檔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至e-1191@mail.k12ea.gov.tw,
並於信件主旨註明「應聘原民特教組特殊教育科商借教
師」,該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四、檢附商借原則及簡歷表格式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