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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501433A號令

類別:人會專區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4-05-16 14:32:33 點閱: 304 (另開新視窗)


一、 依據教育部113年5月1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501433D號函辦理。
二、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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