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依據教育部113年4月2日臺教學(五)字第1130035519號函辦理。 |
函轉行政院依「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規定應行公告之「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經行政院於113年3月29日以院臺法字第1135005739號公告訂定,並自113年3月29日生效,請查照。
張貼日期: 2024-04-09 08:38:37 點閱: 343 (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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