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人籍合一」宣導海報電子檔一份-遷徙登記應依居住事實審認,以符合人籍合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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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會專區 / 張貼者 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3-10-16 16:52:04  點閱:201


彰化縣員林戶政事務所 函

 

  地址:51057彰化縣員林市三和里和平東街1號
承辦人:戶籍員 吳玫袖
電話:8368395
傳真:8319080
電子信箱:yuanlin30@yl-house.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村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發文字號: 員戶字第1120004048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主旨 (1120004048_ATTACH1.png)

 

主旨: 檢送「人籍合一」宣導海報電子檔一份,惠請貴單位協助宣導周知,請查照。
說明:  
一、 按戶籍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遷出原鄉(鎮、市、區)3 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由 他鄉(鎮、市、區)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第23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 時,應為撤銷之登記。」第76條規定:「申請人故意 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 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3 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罰鍰。」,次按最高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 60號判決:「遷徙是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 之。」
二、 為推廣「人籍合一」並正確戶籍資料,惠請貴單位協助於網站、FB粉絲專頁、跑馬燈及公佈欄等管道廣為宣傳,跑馬燈托播內容如下:「遷徙登記應依居住事實審認,以符合人籍合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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