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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2月10日施行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2-03-07 15:39:33 點閱: 307 (另開新視窗)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李佳鴻
電話:7531445
電子信箱:s940937@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村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發文字號: 府人給字第1110082650號
速別: 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銓敘部函及附件(電子檔4個) (ATTCH1.pdf ATTCH2.pdf ATTCH3.pdf ATTCH4.pdf)

主旨: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2月10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3月4日部退一字第1115430061號函辦理。
二、 茲以111年2月10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業刪除「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之限制,從而配偶雙方符合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要件者,得自111年2月10日起,同時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三、 旨揭修正條文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584號(參見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 ,並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正本: 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各縣立高中、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 本府各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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