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師法第26條第2項所稱「復議」之定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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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張貼者 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1-12-28 13:46:46  點閱:385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2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陳凱琦
電話:(04)7531829
電子信箱:catchchen@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村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00467798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有關教師法第26條第2項所稱「復議」之定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12月20日臺教人(三)字第1100167388號書函辦理。
二、 查教師法第26條第2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涉有第14條至第16條或第18條規定之情形,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未依規定召開、審議或決議,主管機關認有違法之虞時,應敘明理由交回學校審議或復議;屆期未依法審議或復議者,主管機關得敘明理由逕行提交教師專業審查會審議,並得追究學校相關人員責任。」
三、 前開規定所稱「復議」,係本府基於行政監督之立場,要求學校就教師評審委員會已決議案件重開行政程序之規定,本府依該規定交回學校復議時,學校即應重行審議,依法作成新決議。

 

正本: 本縣各縣立高中、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 本府教育處幼兒教育科、本府教育處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科、本府教育處體育保健科、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及課程發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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