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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第32條第1項第7款規定適用疑義一案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1-04-26 14:53:50 點閱: 746 (另開新視窗)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2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蔡穎逸
電話:04-7531828
電子信箱:norwayfox@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村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00128737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教育部104年函文1份(共1個電子檔) (ATTCH1.pdf)

主旨: 貴校所詢教師法第32條第1項第7款規定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4月12日臺教師(三)字第1100048404號函辦理並復貴校109年7月14日鹽中人字第1090002435號函。
二、 所詢旨揭規定是否涵括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請參考教育部104年9月14日臺教師(三)字第1040096563號函,而該函所提教師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業於108年6月5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中調整為第32條第1項第7款。
三、 檢附教育部104年函文供參。

正本: 埔鹽國中
副本: 本縣各縣立高中 (含附件) 、本縣各國民中學(彰化縣立埔鹽國民中學除外) (含附件) 、本縣各國民小學 (含附件) 、本府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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