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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100年2月16日臺國(四)字第1000023156號函及教育部100年3月10日臺國(四)字第1000029708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1-04-20 10:00:05 點閱: 302 (1608.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彰化縣政府 函
地址:5002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辦人:蔡穎逸
電話:04-7531828
電子信箱:norwayfox@email.chcg.gov.tw

受文者:彰化縣立大村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00131288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轉知教育部100年2月16日臺國(四)字第1000023156號函及教育部100年3月10日臺國(四)字第1000029708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4月13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34389號函辦理。
二、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聘任辦法)業於109年6月28日修正實施,針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終止聘約之要件、程序及法律效果已為獨立規範,處理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不適任行為應依聘任辦法辦理。
三、 復查教育部於109年11月18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134460號函,發布「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自109年11月11日停止適用在案。爰教育部100年2月16日臺國(四)字第1000023156號函及教育部100年3月10日臺國(四)字第1000029708號函,提及有關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涉有教師法第14條第8款情事者,需參酌教育部「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規範辦理等內容,因該注意事項已停止適用,且與現行聘任辦法未合,故教育部100年2月16日臺國(四)字第1000023156號函及教育部100年3月10日臺國(四)字第1000029708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四、 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涉有不適任情事,其調查程序,請依本府109年12月17日府教學字第1090457182號函辦理。

正本: 本縣各縣立高中、本縣各國民中學、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 本府教育處幼兒教育科、本府教育處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科、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及課程發展科